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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深圳市电子商务协会章程》

(2015 年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协会的名称为深圳市电子商务协会, 英文名称: ShenZhen

Electronic Commerce Association。英文缩写:SZECA。

第二条协会性质;本协会是由深圳市从事电子商务领域有关业务的单位志愿参加

的行业性、地方性、非营利性社团组织。

第三条本协会的宗旨、使命和愿景。宗旨:平等、开放、包容、共享,一切为了

会员服务;使命:团结会员企业,提升会员企业竞争力,服务社会建设,丰富社会文化,

推动社会和谐。愿景: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优质服务为基础、以整合资源为手段,通

过若干年的努力,将协会打造成为凝聚电商企业力量,深得政府信赖,深受社会各届欢

迎,具有创新活力、社会公信力和可持续能力的品牌社团。

第四条本协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和深圳市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

门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本协会的服务对象:在深圳市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在国家和各省市登记

注册,驻在深圳或设有分支机构的企业;在中国依法登记,在本市依法从事经贸、科技、

公益活动的境外企业。

第六条深圳电子商务协会设在深圳市罗湖区太宁路85 号罗湖科技大厦203 室。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七条本协会坚持事实求是、注重实效和民主协商的原则开展以下业务:

一、宣传贯彻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法规、条例;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有关发展电

子商务的政策意见和建议;协助政府制(修)定有关电子商务发展政策、地方法规及地

方行业标准,并推动其贯彻执行;

二、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员要求,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反对不正当竞争,反

对侵害他人知识产权,促进“行业行约”的建立和完善;

三、向政府有关部门及会员提供电子商务发展情况,市场发展趋势,经济预测等信

息,帮助会员解决开展电子商务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做好信息咨询服务和政策、技术、产业、市场导向工作;

四、广泛开展电子商务学术交流;积极开展电子商务知识的普及教育;总结电子商

务发展过程中的经验和教训,介绍先进典型;

五、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组织深圳是内外电子商务新产品、新技术展览、展销,

为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服务;

六、建立深圳电子商务示范基地,积极推广电子商务认证培训、协助政府有关部门

做好电子商务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研究推广适合中国国情的电子商务新技术;

七、帮助会员企业提高产品、服务质量,积极参加有关电子商务产品,认证及质量

监督活动;

八、开发信息资源,编辑出版电子商务专业培训教程及书刊,声像资料;

九、完成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委托协会办理的其他事项。

十、为协会会员提供服务。

第三章会员

第八条本协会的会员为本行业的经济组织。

第九条申请加入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本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应持有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相关合法证件。

第十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由协会会长办公例会批准通过,并由驻会执行会长或副会长代表颁发会员证、

牌;

(三)由深圳电子商务协会秘书处办理具体入会手续;

(四)新会员入会由协会会长办公例会批准通过,并由驻会副会长代表颁发会员证、

牌。

第十一条会员享受以下权利:

(一)出席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参加协会活动、接受协会提供的服务;

(二)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提议案权、建议权监督权;

(五)介绍和推荐新会员

(六)对提供给协会有关信息和服务者,根据产生的效益情况,按照规定获得相应

的报酬和奖励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会员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

(二)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协会及本行业的合法权益;

(五)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六)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会员缴纳会费标准:

(一)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0 万元、常务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5 万元、副

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2 万元;

(二)常务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5000 元;

(三)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2000 元;

第十四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1 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

加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会员如不遵守协会章程,将由本协会提出批评、教育;如有严重违反本

章程的行为,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本协会由会员组成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是本协会的最高权利机

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七条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决定协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监事)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五)对协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六)改变或者撤消理事会不适应的决定;

(七)制定或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八)决定终止事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

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 年。会员代表大会

每两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

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九条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会员代表大会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其决议应当由

会员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会员代表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并向会员公告。

第二十条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为会员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

会期间,依照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协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和召集会员代表大会;

(二)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三)决定协会具体的工作业务

(四)制定协会年度财务方案、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五)制定协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金的方案;

(六)决定协会各内部机构设置,并领导协会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决定对会员处分,提议对会员的除名;

(八)制定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九)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须有过半数的理事出席方能召

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

并向全体理事公告。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开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副会

长或秘书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情况特殊的,也可以

用通讯、邮件、传真等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本会设有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由会长、

副会长、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在闭会期间,经理事会授权可以行使本章程第二十

一条规定的职权,另行使以下权职:(一)选聘本会秘书处秘书长;

(二)决定协会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聘任协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负责人决定其

报酬事项;

(三) 常务理事会至少三个月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用通讯、邮件、

传真等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作出的决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的常务理事通过。

(四) 常务理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做会议记录。

第二十四条本协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规则、程序:

(一)由本协会秘书处提出设立分支机构的具体方案;

(二)将具体方案提交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三)将通过后的具体方案提交理事会审议批准。

第二十五条本协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设监事4 名,其中:监事长1 名,监事4

名,由会员代表大会无记名投票差额选举方式产生。监事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

可以连任。监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机构,在闭会期间监督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

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六条监事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年度工作表。

(二)监督会员表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

议。

(三)检查协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

况。

(四)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情况。当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

员的行为损害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须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接受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七条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在本行业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 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任何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八条本协会的法人代表由会长或者执行会长担任。

本行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九条本协会在理事会领导下设立会长办公会议制度,会长办公会为理事会

的补充议事机制,会长办公会由三分之二的副会长出席,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执行会

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会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另行制定。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或执

行会长负责召集。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用通讯、邮件、传真等形式召开。

第三十条本协会会长、副会长、聘任制秘书长每届任期三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聘任制秘书长任期可有会长办公会议决定。

第三十一条本会会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

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经会长授权,执行会长主持本协会日常工作并行使以上职权。

第三十二条本会副会长、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对理事会负责。

秘书长为专职,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决定;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

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提名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报会长批准;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七) 秘书长出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本协会的经济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四条本协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和

变相摊派。

第三十五条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有权向协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

管理情况,并提出建议和意见。对与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的查询,协会

应及时如实答复。

第三十六条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财务以及

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协会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秘书长以及工作人员不私分、侵

占。

第三十八条本协会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

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协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九条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

必须进行会计核实,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

交接手续。

第四十条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

(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

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合适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一条本协会进行年度报告、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须接受登

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二条本协会按照《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规定,于每年3 月底前向登记管

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活动报告、财务报告和年度活动安排。

本协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本协会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研讨会、展览会,举

办对外交流,与境外民间组织交往,开展业内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接受境外及社会

捐款等,在活动前向政府相关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十三条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并订立

劳动合同。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四条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义。

第四十五条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30 日内,报登记管理

机关核准后生效。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六条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

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七条本会终止动义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

查同意。

第四十八条本会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

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协会应在清算

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四十九条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既为终止。

第五十条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

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一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二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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